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聊城第三中学校友联谊总会章程(讨论稿)

2011年05月06日 00:00:00 访问量:5279

第一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总  则

第一条  本会定名为聊城第三中学校友联谊总会(简称“聊城三中校友总会”)。

第二条  本会是开展聊城三中校友联谊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由聊城三中校友自愿组成。

第三条 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加强母校与国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情谊,促进校友之间的交流和合作;同时集中校友的智慧和财力,聊城三中和聊城地区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 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:

(一)沟通聊城三中中校友之间的联系,促进聊城三中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;

(二)发挥聊城三中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,为母校的发展献计献策,为母校的建设筹措经费。

(三)互通母校和校友的重要情况,密切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,充分发挥校友热爱母校、关心母校的热情,为办好母校贡献力量。

(四)协助母校收集整理校史、校友资料。通过开发校史、校友资源,弘扬母校优良传统,不断开拓创新,努力提高母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。

     (五)举办有利于地方、有助于母校建设和发展的其他活动。

第五条 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,聊城三中校友联谊总会可以在国内外各地建立三中校友联谊分会,作为聊城三中学校友联谊总会的团体会员。

第六条  本会接受聊城市教育局、聊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七条  本会的会址设在山东省聊城第三中学(聊城市东昌西路37号)。

第二章        会  员

 

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曾在聊城三中就读或工作过的初、高中学生和教职工;

(二) 承认本会章程,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 乐意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(有事坚持请假)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  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
  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 由校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

第十条 本会会员具有下列权利:

(一) 在本会组织机构成员的产生中,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(二) 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并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;

(三) 对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;

(四) 有取得本会编辑发行的有关刊物及资料的权利。

(五)有退出本会的权利。

第十一条  本会会员具有下列义务:
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 积极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四) 为聊城三中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,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。

(五)自愿缴纳会费(由各地区分会以年度为单位集中缴纳)。

 

第三章        组织机构

第十二条 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理事会。

第十三条 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,由各地区校友联谊分会召集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  对校友联谊总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;

(二)  推荐校友联谊总会理事会理事;

(三)  听取和审查校友联谊总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  决定校友联谊总会存续和终止事宜;

(五) 讨论和决定校友联谊总会和分会的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四条  校友联谊总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各地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—2次,分别在有关理事所在地轮流举行。

第十五条 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,可以随时增补。理事名额由各地校友会提名,经理事会审议确定。理事每届任期五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
第十六条  理事会设会长1名,常务副会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,正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2—3人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并组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。

第十七条 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,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
(二) 代表本会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、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问题。

(三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四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
第十八条  本会聘请资深校友和曾在聊城三中工作过的教师代表组成顾问小组。顾问小组的职责是:

(一) 加强师生间的感情交流,进一步密切师生关系;

(二) 与校友结合开展调研,为聊城三中的发展献计献策;

(三) 定期或不定期地亲临聊城三中,及时对学校的教育、教学和后勤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;

(四) 外出走访校友,协助沟通师生和校友之间的关系,为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;

(五)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,帮助校友联谊总会解决一些具体问题。

第十九条 本会聘请影响力强的校友为名誉会长,名誉会长的职责是:指导、监督校友联谊会的工作,协助会长、副会长开展好校友会的各项工作。

第四章        聊城三中校友基金

第二十条  为充分发挥广大校友关心、支持母校办学的积极性,凝聚校友力量,促进聊城三中的持续发展,经校友联谊总会理事会研究,决定设立聊城三中校友基金。

第二十一条  成立聊城三中校友基金管理小组。管理小组由校友联谊总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正副秘书长及聊城三中财务科长组成。具体管理工作由秘书长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  校友基金管理小组的任务是:

(一)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助,募集基金资金;

(二)管理运作基金,使基金保值增值;

(三)在理事会核准范围内使用基金;

(四)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运作、使用情况。

第二十三条  基金来源:

(一)国内外校友捐赠;

(二)国内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;

(三)会费收入;
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四条  捐赠内容包括: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。现金捐赠指向校友联谊总会捐赠人民币、外币及有价证券;实物捐赠指向校友联谊总会捐赠文物、设备、图书资料、教育软件等。

第二十五条  所有的捐赠,一律由基金管理小组造册登记,出具正式收据一式三份,其中一份交由本人留存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基金用于有益于聊城三中的建设与发展、有益于聊城三中校友加强联系的事业与活动。使用基金时,在不违背本会宗旨的前提下,尊重捐赠者本人的意愿。

第二十七条  基金资助的项目:

(一)支持母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设备的添置;

(二)每年资助母校一定比例的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先进教师;(三)每年资助母校一定比例的优秀学生和贫困学生;

(四)资助本会重要的校友活动和校史刊物的印制发行;

(五)资助生活困难、身患重大疾病和发生重大不幸事故的校友(包括教师);

(六)资助根据捐赠者本人意愿所设特定的项目;

(七)资助本会理事会核准的其他项目。

第二十八条  对捐赠数目较大的校友、社会人士和单位,要尊重捐赠者本人或单位的意愿,或在有关建筑物上刻名,或以捐赠者名字设立专项奖学金。

第二十九条  基金的使用,原则上实行“定项限额”的办法,按照规定程序办理,严格履行审批手续:

(一) 使用基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,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并经总会会长签批;

(二) 使用基金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,必须由秘书长审核,报常务副会长批准。

第三十条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,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:

(一)基金财务实行独立核算,建立健全会计、审计和监督制度;

(二)依据财会规章制度,设立基金会计科目,单独核算收支。

(三)建立收据凭证领用、缴销、结算、对账和财务交接制度,定期公布账目,接受校友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。

第五章  附 则

第三十一条  本章程已经第一届校友联谊总会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。待报请聊城市民政部门批准后生效。

第三十二条 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
2009年12月20日

编辑:网校客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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